食品小攤點實行登記卡管理 修訂后的《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食品小經營店包括小餐飲、食品小銷售店。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食品小銷售店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經營者。食品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門店,在劃定的場地和規定的時間內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實行食品生產登記證管理,食品小經營店實行食品經營登記證管理,食品小攤點實行登記卡管理。申請食品生產登記證和食品經營登記證,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食品生產登記證和食品經營登記證有效期三年,登記卡有效期一年。核發登記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條例》明確,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辦理食品生產經營登記證(卡)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登記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登記證(卡);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條例》規定,食品小經營店以及食品小攤點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派出機構免于現場核查,發放登記證(卡),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申請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決定,并收回登記證(卡)。
《條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條例》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入網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進行實名登記并審查其登記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不得準許食品小攤點入網。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或者外置標簽牌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條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部門注銷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登記證(卡):申請人提出注銷申請的;申請人不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登記證(卡)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食品生產(經營)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登記證(卡)依法被吊銷的;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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